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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邯郸:购买新房给予1%购房补贴,多孩家庭公积金贷款额最高100万元

  • 2024-07-01 14:33:16作者: 计思敏 来源: 中国网-财经
  •   6月13日,据微信公众号“邯郸住建”消息,为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河北邯郸发布关于优化房地产政策的若干措施。

      在实施购房补贴方面,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按照成交价的1%给予购房补贴;对到企业入职的高校毕业生、生育二胎及以上家庭、60岁及以上老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补贴额再上调0.5%。

      同时,支持“以旧换新”,对完成“以旧换新”的,可按照新房成交价的1.5%给予购房补贴。

      落实住房贷款支持政策方面,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利率分别调整为2.775%和3.325%。

      此外,提高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二孩”“三孩”家庭,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分别提高至80万元、100万元。

      邯郸市住建局发布的政策解读显示,近年来,邯郸市房地产市场保持平稳健康运行态势,没有出现大起大落,一是去化周期合理,近三年去化周期始终保持在14个月左右,按照国家规定,属于健康合理范畴;二是房价波动较小,从网签数据来看,全市房屋销售平均价格上下波动没有超过3%;三是交易量比较稳定,主城区三年来每月网签数量均在20万平方米以上。下一步,将充分发挥好市场和政府这“两只手”的作用,稳定房地产市场,将房价调控到广大群众能接受的范围。

      以下为政策全文:

      为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实施购房补贴。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按照成交价的1%给予购房补贴;对到企业入职的高校毕业生、生育二胎及以上家庭、60岁及以上老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补贴额再上调0.5%。(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区政府<管委会>)

      二、支持“以旧换新”。搭建“以旧换新”平台,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为换购房人提供换购服务,并与换购房人签订协议,在3个月内旧房售出的,售房款直接转化为换购房人的新房购房款;未售出的,可续签或无条件解除协议。对完成“以旧换新”的,可按照新房成交价的1.5%给予购房补贴。该补贴与第一条“购房补贴”同时符合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有关区政府<管委会>)

      三、落实住房贷款支持政策。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利率分别调整为2.775%和3.325%。提高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二孩”“三孩”家庭,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分别提高至80万元、100万元。(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分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区政府<管委会>)

      四、提高商品住房品质。对新开发用地向高品质住房倾斜、优化规划用地指标,通过规划条件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优质住房,不搞低水平建设,以高质量供给引领改善性需求。对在建未售商品房项目,在总平面布局、建筑外立面不变,满足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前提下,允许调整住宅户型。被动式住宅按其地上建筑面积9%以内给予奖励,奖励部分不计入容积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区政府<管委会>)

      五、优化预售资金监管。支持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使用银行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监管额度内资金可直接拨付至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等,拨付节点由6个调至8个,增加主体结构工程量,完成一半累计拨付金额不超过35%和项目全部完工累计拨付金额不超过90%两个节点。(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区政府<管委会>)

      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先期容缺受理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有关部门统筹办理各类审批事项,也可先申请“预证”,实现“拿地即开工”。在取得《规划核实审查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即可办理首次登记,实现“交房即交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区政府<管委会>)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适用于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冀南新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各县(市、区)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执行。

    (责任编辑:朱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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