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河北省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沧州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涉及公积金贷款、购房补贴等8项措施。
加强对群众合理购房需求的支持力度
文件要求,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出台相关政策,包括提高灵活就业人员保底贷款额度,其中,单方缴存家庭保底可贷额度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双方缴存家庭保底可贷额度由30万元提高至40万元;提高多孩家庭最高可贷额度,“二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万元,“三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上浮30万元;取消异地贷款户籍限制等。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优化流程,提高效率,为购房人办理业务提供便利。加快“商转公”政策落地落实,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抓紧评估、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贷款业务,减轻购房人还贷负担。
同时,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执行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5%。并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沧州市还将精准给予购房补贴。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在促销季期间,适当给予购房补贴,要对接本地新建商品房项目,对购买首套或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按照不同的购房面积给予不同比例的补贴,120平方米(含)以下的,按购房款1.5%补贴;120平方米(不含)以上,15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按购房款1%补贴;150平方米(含)以上的,不再给予补贴。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相应项目的房企要同时以适当方式予以优惠。同时,全面落实《沧州市企业实用人才引育支持办法》(沧办〔2024〕2号)中的人才购房补贴政策。
加快消化存量房产
沧州市要求,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供给。由政府指定1-2家国企平台,视情况协商收购部分已建成未销售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准确把握当地保障性住房的需求,“以需定购”,严格控制房源面积,按照法制化、市场化原则操作,以合理价格收购商品房。
同时,开展商品房以旧换新。充分发挥房地产协会纽带作用,组织金融机构、经纪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对接合作。经纪机构提供“优先卖”保底服务,鼓励引导经纪机构对参与“以旧换新”政策的购房者和开发企业给予中介服务费优惠,中介费按实际评估数额为基数收取。在金融机构支持下,引导企业收购换房人符合要求的旧房,换房人选购新建商品住房后,由收购企业将换房人售房款直接支付给相应的房企。鼓励房地产企业积极参与以旧换新。
引导房企促销。鼓励房企加大团购优惠力度,继续精心组织“线上+线下”促销季,引导房企采取购房赠车、赠家电或赠送礼品、礼包等手段促销,释放消费潜力。鼓励沧州市房地产项目到京津开展项目推介,吸引在京津就业和生活的人士来沧置业居住或康养。
落实购房政策权益:个人住房满2年免增值税,“满5唯一”免个税
文件要求,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个人销售购买两年以上住房的免增值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住房,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土地增值税;个人购买或销售住房免印花税;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优化入学手续办理条件。为解决当前新市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学问题,购房业主可以凭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位情况协调解决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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