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安徽省淮北市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政策措施发布》,涉及公积金贷款、购房补贴等10项措施。
阶段性发放购房补贴
文件提出,发放阶段性购房消费券。鼓励进城农民、新市民、青年人来淮购房,自2024年5月23日起至2025年5月22日(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在淮北市区(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房源项目库”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享受双重消费券优惠。本着企业自愿参与的原则,由市住建局牵头建立“房源项目库”。
发放购房消费券。达成购房意向后可领取一张价值10000元的购房消费券,由开发企业按等额房款予以抵扣,具体实施细则由新建商品住房所在区住建部门制定并落实。
发放购房联动消费券。在此期间购买“房源项目库”内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购房合同备案的可享受购房联动消费券。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10000元/套发放,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照5000元/套发放,总金额3000万元,按购房合同备案时间先后顺序发放,先购先得、发完为止。联动消费券可用于购买汽车、家电、家装家居、百货等,使用范围、方式、期限等具体细则由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制定。
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
淮北市还将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家庭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提高到70万元。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夫妻双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调整为84万元,借款人单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调整为60万元。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由原来的每月800元调整为每月1200元。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可全额提取本人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缴存人家庭在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子女购房资金不足的,允许父母自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子女购房或偿还房贷。
鼓励国企收购二手住房
激活二手房市场活力。深入推进带押过户,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支持“以旧换新”,鼓励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推出“以旧换新”服务,鼓励国企收购有“卖旧买新”需求家庭的二手住房,盘活改造存量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缓解住房问题。
淮北市还将优化购房入学政策。除主城区第一实验小学、第二实验小学、第三实验小学、市第二中学、市西园中学等5所学校外,在学区内购买商品住宅的外市户籍人员子女起始年级入学,家长和子女户口是否迁至商品住宅地址,本着自愿原则,自行决定;对购买商品住宅未能按期交房的业主子女入学,以购房备案合同中房屋交付时间认定。
落实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首套房首付最低15%,二套25%
文件要求,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按程序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发挥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鼓励金融机构为房地产项目和保交楼项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白名单”项目应推尽推,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优化个人住房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居民家庭在申请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购房所在地的市、县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均按首套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名下有住房,但未利用贷款购买或相应贷款已结清的,也可按首套住房信贷政策执行。
推动高品质住宅建设。加大低密度、高品质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智慧等高品质住宅,打造未来社区,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住房消费提档升级。为高品质住宅的房地产企业可自主确定销售备案均价,“一房一价”进行公示。集中优质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资源支持重点区域发展,优化控规导则,调整阳台、架空层等管理要求。
引导收购新建商品房等用作保租房
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力度。坚持以需定建、职住平衡,通过政策支持,引导企业建设、对旧房进行改造、收购新建商品住房等多种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力度,满足新市民、青年人才等多样化的住房需求。
实行多样化回迁安置。对城区及工矿区需要拆迁安置的群众,可通过购买新建商品房、货币化补偿等方式进行安置。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等项目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可提供存量房屋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上不再新建回迁安置房,优先采取市场购买方式安置。推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有效扩展房地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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