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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尔滨:鼓励外地户籍人员购买商品房,最高按购房款3%给予一次性补贴

  • 2024-04-19 14:21:41作者: 庞静涛 来源: 中国网-财经
  •   3月28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涉及人才购房等21项措施。

      实施购房补贴

      文件要求,支持人才购房需求。对照市委、市政府出台的《人才新政30条》有关条款,保持相应人才购房补贴支持力度,按照博士毕业生10万元、硕士毕业生5万元、本科及大中专毕业生3万元给予购房补贴。

      鼓励外地户籍人员购买商品房。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非哈市户籍的个人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实际购房款的2%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非哈市户籍的个人在9区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商业、办公、公寓)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实际购房款的3%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鼓励“卖旧买新”。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在9区出售原自有住房并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新房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卖旧房与买新房时间不分先后。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文件明确,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购房条件的购房人,可叠加享受购房补贴。

      同时,支持退役军人购房需求。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退役军人在9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3万元,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享受该项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上述购房补贴,且不再享受哈尔滨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台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

      鼓励企业购买商业、办公用房。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已在哈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上一年度总纳税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在9区购买新建商业、办公用房(不含公寓)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按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所购房屋3年内不得转让。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优化公积金贷款政策

      文件要求,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住房套数认定以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购房地人民政府负责住房套数查询登记部门或认定责任部门出具的结果为准。职工家庭购房地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公积金首次贷款结清且购房地无房产,在全国范围内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职工家庭在购房地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规范推动“商转公”贷款。对已办理商业贷款且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申请人,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将符合转贷条件的商业贷款本金余额转为公积金贷款。办理商转公贷款适用先还后贷和顺位抵押两种方式。

      优化公积金贷款政策。在确保房屋抵押物价值的前提下,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房龄年限由20年提高至30年,且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得超过50年。单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双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8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允许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在哈购房,且与在哈缴存公积金职工享受同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建户缴存公积金政策,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保开户后即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放宽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仍不能满足购房需要的,可申请组合贷款。

      支持高层次人才公积金贷款。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年龄由55周岁调整为60周岁。符合本市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规定、在市人社部门已领取一次性安家费人员作为主贷人,且在哈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在哈购买家庭首套住宅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40倍计算。

      多项政策惠企:允许分期缴纳土地款

      文件提出,对拟出让用地,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增加用地兼容性,支持居住用地、商业商务用地兼容比例灵活处置,在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10%标准的基础上,将“按项目配比商业商务”调整为“按同等生活圈内配比商业商务”,经论证可满足“同等生活圈内配比商业商务”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市场需求和区域统筹,在土地出让前核发《规划条件》阶段,科学合理降低容积率和用地强度,适当下调居住公建比例,加大低密度、高品质商品住宅用地供应。

      对拟出让单宗商住用地面积较大的地块,通过规划调整合理确定多个独立地块,分别出具《规划条件》,可按多宗地同时供应或分期分批供应,严禁各地块之间容积率指标相互平衡。对新建项目车位配建标准,按照《哈尔滨市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规定执行。

      支持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本《措施》发布实施后,对拟出让土地(含已发布土地出让公告项目),根据供地主体意见,可采取一次性或分期的方式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并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相应利息或违约金。

      支持企业分期开发建设,分期办理建设审批手续。支持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分期进行开发建设,分期办理土地证及预售许可,分期分区域进行规划核实。

      加大金融对房地产行业支持力度。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精准支持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鼓励国有大型银行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积极向总行争取房地产领域信贷投放规模,加大对本市房地产领域信贷投放。推动符合条件的项目与保险机构的资产管理公司对接,积极争取保险资金加大在本市的直接投资。组织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帮助企业制定融资方案,并给予相应支持。

    (责任编辑:张紫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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