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四川省泸州市发布《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合理住房需求发放购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知提出,泸州将对现役军人、退役军人、泸州市农村户籍人员、非泸州市户籍人员、毕业未满五年的大学(包括专科和本科)毕业生,以及按国家生育政策已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实施购房补贴政策。
文件明确,现役军人是指具有现役军籍,正在服现役的军人;退役军人是指退出现役的军人;泸州市农村户籍人员是指具有泸州市农村户籍的人员;非泸州市户籍人员是指泸州市户籍以外的人员;毕业未满五年的大学(包括专科和本科)毕业生是指从毕业时间起计算未满5年的专科和本科毕业生;按国家生育政策已生育二孩的家庭是指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个孩子的家庭;按国家生育政策已生育三孩的家庭是指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三个孩子的家庭。
补助范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符合条件的申请补助对象在泸州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包括中心半岛、城北组团、城西组团、城南组团、高坝组团、沙茜组团、纳溪组团、泰安-黄舣组团、安宁-石洞组团)购买的首套或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未经政府同意,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司法拍卖房屋除外)。
补助标准。按照购房款总额(凭增值税发票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的2%一次性给予购房补助。同一套新建商品住房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助。
文件显示,按照申请购房补助房屋属地管理原则,由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自愿申请补助,如申请人同时满足多种补助对象身份的,只能以其中一种补助对象类别申请购房补助。
购房补助申请时间为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逾期不受理补助申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支付首期购房款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三者需同时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若2024年1月1日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已网签备案新建商品住房房源,购房人解除与开发企业《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网签备案后,再次购买同一开发项目新建商品住房的,不纳入购房补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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