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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盘锦:支持提取公积金付首付,取消异地公积金贷款户籍地限制

  • 2024-01-05 17:31:46 发布于:北京市  作者: 庞静涛 来源: 中国网-财经
  •   据微信公众号“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2月25日消息,辽宁省盘锦市发布住房公积金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政策举措。政策举措自2023年12月20日起执行,凡政策执行日期以前的购房行为,不适用本政策举措。

      盘锦市将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两类人群均有覆盖,购买盘锦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拥有所有权的新建商品住宅,申请本市商业银行贷款购房的;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可以在贷款发放前提取购房首付款,且账户余额至少保留存贷挂钩额(贷款额除以存贷倍数)。

      文件明确了提取额度。购房人及其配偶在办理购房贷款一年内(以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且不可累计补提。

      同时,针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新市民、青年人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15。凡符合以上条件的缴存职工如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账户余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述均不超过当期贷款最高限额。

      文件提出,支持来盘留盘的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在盘锦就业的毕业3年以内的国家全日制“双一流”高校(学科)本科毕业生和普通高校研究生,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盘锦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持毕业证原件可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盘工作,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后,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但不超过当期贷款最高限额。

      此外,盘锦还将取消异地贷款户籍地限制。域外缴存职工在盘锦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户籍地限制。

    (责任编辑:朱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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