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云南省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印发<玉溪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所述的城镇棚户区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危房。城中村和城市危房改造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货币化安置是指采取纯货币补偿、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政府或实施主体统一购买存量房源进行安置的方式。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是指政府通过集中采购方式,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安置棚户区改造居民。
文件明确,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房源可以是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包括已经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期房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在满足当地住房保障的前提下,可以将剩余保障性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购买房源,购买保障性住房作为棚户区安置房源的,购买人不受保障性住房购买条件限制,实施主体应对保障性住房二次销售相关情况进行明确。
玉溪市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服务平台管理部门提出房源登记申请,服务平台管理部门受理后,在综合考量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房屋质量和设施配套等因素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服务平台管理部门不得设定歧视性条款限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登记。
玉溪市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审核后进入服务平台登记房源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区位、户型、价格、土地权益状况等。进入服务平台的房地产企业要给予适当让利优惠,作为房源的商品房价格要低于该项目房地产市场销售价格。
玉溪市要求,在服务平台进行登记的房源,要满足玉溪市现行征收拆迁补偿政策要求,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同时,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的在建房源或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的现房;小区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设施齐全;房源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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