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山东省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
《通知》显示,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缴存职工支付购房首付款压力,自9月15日起,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本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济南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房,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另根据济南市发布的《济南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实施细则(试行)》,为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根据公积金中心本部个人住房贷款率(简称个贷率,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实时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在济南住房公积金官方网站公布个贷率。当个贷率在90%以下时,本细则所规定的业务正常受理;当个贷率高于90%(含)时,本细则所规定的业务暂缓受理。
按照规定,每套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及配偶应一次性共同提交申请,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网签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提取金额不足网签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的,剩余部分需购房人自行补齐。
对于已办理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支付首付款金额可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已办理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的职工,不能再按购买本套房产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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