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澎湃新闻从官方微信公众号“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获悉,梅州购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作首付款。
近日,广东省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购房首付款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明确梅州市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房),并与房地产企业签订购房合同(或与卖方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过户手续)但尚未足额交付首付款的,可提取公积金用作首付款。
按照《实施细则》明确的提取额度,即在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可一次性提取购房人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保留10元以上)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实施细则》提醒,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保留足够的账户余额,避免出现因先提取后贷款而导致缴存余额不足无法足额申请所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购房人因故退房的,房地产企业或提取申请人应在退房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逐笔、足额、原路径返回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户内。对于自筹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按原购买住房提取流程办理。
今年5月,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七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到,降低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从当前执行的三成降至二成。参照《梅州市申请人才公寓人才层次与类别标准》,购买首套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同层次人才贷款额度上浮20%到1倍不等,同时,贷款金额不受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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