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征求《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
意见稿拟规定,新建商品房监管额度内资金的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
意见稿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预售方案前,应选择一个监管银行开立监管账户。监管账户信息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以及监管部门门户网进行公示。
此外,意见稿提出,监管额度内资金在商品房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监管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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