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资金未按规定存入监管账户,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于日前发布《山西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下称《办法》),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办法》明确,有关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时,应当核对预售资金已存入监管账户的凭证。对于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
《办法》规定,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其中,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可根据项目单体工程建设进度进行动态调整。
施工进度达到地上主体工程正负零以上未达三分之一,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85%;达到三分之一以上未达三分之二,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70%;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主体结构未封顶,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5%。
地上主体工程封顶,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40%;项目基本建成,房企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验收,具备验收合格资料,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20%;取得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备案,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
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条件,监管协议无其他约定,可以全额拨付剩余监管资金。
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综合确定重点监管资金总额,但不得低于工程建设预算总额(包括建筑安装和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的110%,全装修交付商品房项目,应将装修成本纳入预算总额。
重点监管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不得用于支付任何借(贷)款本金和利息、缴纳土地款、罚金、营销费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员工工资等费用;在监管账户存续期间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
房企如有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变相逃避监管、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等行为之一,监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逾期未改正,可暂停其商品房预售和合同网签备案;造成严重后果,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当预售项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时,监管部门应全面接管预售监管账户或建立政府监管账户,实施封闭管理,保障账户资金安全,优先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监管银行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上述《办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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