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3月28日讯 山东省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期通报了青岛昌明置业有限公司等企业的违规行为。
通报显示,青岛昌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李沧区青银高速以东改造项目4364-02地块(森林公园)项目,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规收取定金、首付款,对外销售房屋等问题。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出的处理措施是:简易行政处罚(警告),记入信用档案。
此外,由于上述项目收取的购房意向金未进入指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青岛昌明置业有限公司限期整改,记入信用档案。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表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以通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为戒、举一反三,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销售经营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继续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整治力度,严格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天眼查数据还显示,青岛昌明置业曾于2022年1月被罚1万元,涉及的项目同样是森林公园。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青岛昌明置业有限公司在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青银高速以东、九水路以南、石牛山路西、枣山路北正在建设的“李沧区青银高速以东改造项目4364-02地块22号至28号、S3-1、S4号楼及地下车库(B-1))项目,虽然已经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70200202113024号)。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建设,目前该项目22号楼建至负一层封顶,建成面积为526.68平方米;25号楼已完成负一和一层施工,建成面积为502.97×2=1005.94平方米;26号楼已完成负一和一层施工,形成建筑面积为:494.07×2=988.14平方米;27号楼建至负一层封顶,建成面积为:514.01平方米;28号楼建至负一层封顶,建成面积为526.68方米。共计形成建筑面积3561.45平方米。当事人的上述建设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分别进行验线,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之规定,属违法行为。属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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