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对长沙世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世茂投资”)罚款1.45万元,处罚事由为其存在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违法事实。
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七项: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处罚决定日期为2021年11月26日。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火灾预防必然成为消防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而火灾预防的中心环节和主要内容则在于如何通过各种制度的设置和执行来消除火灾隐患。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火灾预防必然成为消防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而火灾预防的中心环节和主要内容则在于如何通过各种制度的设置和执行来消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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