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0月19日讯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近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小猪民宿关联公司北京快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罚款4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京石市监罚字〔2021〕207号。
截图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据了解,2021年3月4日,北京快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小猪民宿微信小程序发布了“玩转江南 主题特惠8.5折起”活动的广告宣传内容,活动规则内明确“本活动部分房源参与8.5折优惠活动”。当用户浏览不同房源信息,点击“优惠”页面全部显示“促销活动 江南行特惠 每晚8.5折”,但实际每个房源都对应不同的折扣,并非所有房源都享受8.5折优惠。
又查:2021年7月1日,上述公司运营的小猪民宿微信小程序“暑期大促 住进完美夏天”页面发布了“热门城市 超值5折享”的广告宣传内容,活动规则内明确“活动期间,下单本站带有‘暑期大促5折’或‘暑期大促6折’标签的房源并完成入住,房费即可享受5折或6折的优惠”。“热门城市 超值5折享”的广告宣传内容的下方对应成都、重庆、北京等热门城市的房源信息,但该房源信息对应不同的折扣,并非所有房源都享受5折优惠。 以上广告宣传内容是由北京快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并发布的,该公司系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针对上述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北京快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除了此次处罚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2020年12月14日,该公司同样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处罚款3万元。
天眼查显示,北京快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12日,法定代表人王连涛。公司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代订客房;保洁服务;物业管理;出租商业用房;票务代理(机票除外);摄影摄像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旅游信息咨询等。小猪民宿官网显示,小猪民宿成立于2012年,于2012年8月正式上线,是国内依托于分享经济,为用户提供特色住宿服务的互联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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