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网站16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调整珠海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0月17日。《公告》将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公告》旨在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
根据《公告》,珠海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如下:
一是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是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公告》同时明确,《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3号)附件2《珠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中:销售不动产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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