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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鸥鹏集团关联公司因违规宣传违反广告法被行政处罚

  • 2021-09-01 11:08:05 北京 来源: 中国网-财经
  •   中国网财经8月18日讯 (记者 钟文鑫)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消息,日前,重庆恒鸥置业有限公司新增了一条行政处罚,重庆恒鸥置业有限公司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重庆恒鸥置业有限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8100元。

    图片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经查,重庆恒鸥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漫森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巴川府围挡画面制作合同》显示制作的广告有两种规格,其中规格为300*120cm的广告有12块,广告的内容为“巴川小班 100%升入省级重点高中 巴川中学 成就孩子一生梦想”、“巴川新高中 全部上重点大学巴川中学 成就孩子一生梦想”、“巴川国际精英班 全部上全球30强学校 巴川中学 成就孩子一生梦想”、“巴川小班 全部上重点高中巴川中学 成就孩子一生梦想”、“巴川小班 100%上重点高中 巴川中学 成就孩子一生梦想”、“巴川高中 100%上重点大学 巴川中学 成就孩子一生梦想”、“巴川国际 100%上全球30强大学 巴川中学 成就孩子一生梦想”。

      上述广告内容于2021年1月3日开始对外宣传,于2021年1月24日已全部拆除。之后在重庆巴川中学和新鸥鹏·巴川府的围墙墙体上重新制作各两幅广告内容为“铜梁的巴川中学 世界的巴川中学 100%巴川 成就孩子一生梦想”的广告。

      重庆恒鸥置业有限公司利用重庆巴川中学和新鸥鹏·巴川府的围墙墙体上发布含有“巴川国际精英班 全部上全球30强学校”、“巴川高中100%上重点大学”等字样的广告,发布的广告对教育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重庆恒鸥置业有限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8100元。

      天眼查显示,重庆新鸥鹏渝都教育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100%控股重庆恒鸥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新鸥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100%控股重庆新鸥鹏渝都教育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新鸥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100%控股重庆新鸥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新鸥鹏集团官网显示,新鸥鹏集团是一家以教育为主体,以“中国教育+”为资源整合模式,专注打造“教育+”全产业生态链,实施全球化战略的民办教育企业,公司资产规模超过500亿,员工近万人。

    (责任编辑:谭梦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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